(2014)召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天峰与被执行人朱显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峰,朱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法执字第272号申请人张天峰(又名张保同),男,生于1945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显军,男,生于1970年,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天峰申请执行朱显军合同纠纷一案的(1999)南郊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显军已于2003年7月死亡,无遗产,房子已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南郊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