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某、李姣秀等与广州西城同德(黄金围)货运市场八达货运部、隋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广州西城同德(黄金围)货运市场八达货运部,隋明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892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李姣秀,女,194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盐湖镇源头村井塘一村民小组**号,李姣秀的媳妇。原告:刘小春、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刘小聪,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盐湖镇源头村井塘一村民小组**号,刘小聪的母亲。原告:刘亮,男,200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盐湖镇源头村井塘一村民小组**号,刘亮的母亲。被告:广州西城同德(黄金围)货运市场八达货运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黄金围路1号大院西城同德(黄金围)货运市场内K栋2号。经营者:隋明利,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夹河苑**号楼*单元*号。被告:隋明利,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与被告广州西城同德(黄金围)货运市场八达货运部、隋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方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计5906元,由吴某、李姣秀、刘小春、刘小聪、刘亮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