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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胡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胡循伟,陈水梅,邓书林,陈其娥,邓金林,陈小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民初830号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乡区孝岗镇龙山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群,董事长。被告: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岗陶瓷工业园,代码号91361029563846544H。法定代表人:胡循伟,董事长。被告:胡循伟,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陈水梅,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邓书林,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景德镇市,被告陈其娥,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邓金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小琴,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胡循伟、陈水梅、邓书林、陈其娥、邓金林、陈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胡循伟、陈水梅、邓书林、陈其娥、邓金林、陈小琴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押扣被告同额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盛原瓷业有限公司、胡循伟、陈水梅、邓书林、陈其娥、邓金林、陈小琴银行存款40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