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84号原告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38号2楼。法定代表人林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路1号上江名都D幢,组织机构代码:1135060000387298XL。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林建祥,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林建祥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曾恩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人民陪审员 林婉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