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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475号告:张传红,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崔广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红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红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信息尚不准确以及车辆投保情况尚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传红负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