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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0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解林与金桂屏、丁敏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解林,金桂屏,丁敏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373号原告:董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举,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桂屏。被告:丁敏彪。原告董解林诉被告金桂屏、被告丁敏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董解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解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董解林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