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钟帝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钟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住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钟帝鹏,男性,1998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关于被执行人钟帝鹏盗窃一案,本院作出对应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将惠城区法院部分案件指定龙门县法院执行的通知》,本案应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2017)粤1302执5981号案件至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