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家文、江多文与顾洪成、杨立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家文,江多文,顾洪成,杨立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49号申请人:顾家文,男,193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江多文,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顾洪成,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立锦,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537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洪成的长安牌小汽车(号牌号码:皖K×××××)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十四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杨立锦的海马牌小汽车(号牌号码:皖K×××××)、北京牌小汽车(号牌号码:皖K×××××)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