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明慧、索玉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慧,索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425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慧,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索玉红,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索玉红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