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可军与织金县仁爱医院、曹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军,织金县仁爱医院,曹斌,陈忠辉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96号原告:王可军,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织金县仁爱医院,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官塘新村1号。经营者:王泽书。被告:曹斌,男,其余不详,系该医院院长。被告:陈忠辉,男,其余不详,系该医院副院长。原告王可军与被告织金县仁爱医院、曹斌、陈忠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可军于2017年7月3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可军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