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29号申请人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区交通大楼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于大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友,地址:无棣县北环路159号.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中,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6083062.8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6083062.8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