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艳惠与时光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惠,时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郭艳惠,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时光远,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郑韩路南侧购物中心D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光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