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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兴柄、朱静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柄,朱静思,王佩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兴柄,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静思,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佩洁,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柄与被执行人朱静思、王佩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静思、王佩洁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自行结清执行款项,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静思、王佩洁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