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督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689号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元龙,经理。被申请人:张丹丹,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瑞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