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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文君诉李菲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文君,李菲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文君,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菲菲,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邬文君因与被上诉人李菲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邬文君因与被上诉人李菲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邬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文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邬文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