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子健与成璐、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健,成璐,吴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532号原告王子健,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成璐,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昕,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健与被告成路、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王子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子健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人民陪审员 金秋钱人民陪审员 舒宝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