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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子健与成璐、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健,成璐,吴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532号原告王子健,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成璐,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昕,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健与被告成路、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王子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子健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人民陪审员  金秋钱人民陪审员  舒宝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