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章邦华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邦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88号原告:章邦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茂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章邦华与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建设公司)、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章邦华诉称,科华建设公司因承建金桥开发公司清泉画苑三期安置房工程,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清泉画苑项目部方玉华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清泉画苑项目部将清泉画苑31#、32#、33#、34#楼工程瓦工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行了瓦工工程作业直至工程结束,被告清泉画苑项目部仅支付了劳务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认为方玉华系被告科华建设公司职工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其已对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进行了确认。现第二被告还欠第一被告大量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二被告应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4854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科华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华建设公司与章邦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章邦华提供的《协议书》,系章邦华与方玉华签订,合同中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科华建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狮子山网点,现处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要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形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的施工地在铜陵金桥工业园,而铜陵金桥工业园属本院辖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科华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