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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应译闻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张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译闻,张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829号原告:应译闻,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负责人:程威。原告应译闻与被告张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应译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应译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