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江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江,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江,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长江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王长江借款158400元及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220元,由被执行人李杰负担。王长江以李杰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9月8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至2017年9月11日届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尚在公告送达期限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此,本院对王长江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长江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菲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苏0113执136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壹份受送达人王长江送达地址邮: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南湾营社区馨康苑21-508室邮编:210000;电话:1865207****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韩栋送达人:王菲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