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霞、林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霞,林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091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之职工。被告:林霞,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志成,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霞、林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