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勋与刁俊德、集安市德宏养殖有限公司、崔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勋,刁俊德,崔洪珍,集安市德宏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勋,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律师,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被执行人刁俊德,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通沟*组。被执行人崔洪珍,女,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集安市德宏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俊德,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光勋与被执行人刁俊德、集安市德宏养殖有限公司、崔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