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灵牙与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灵牙,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923号原告潘灵牙,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牙诉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