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与王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王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352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宝平公路东侧收费站南。经营者:唐学军,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潮,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17层。负责人:刘希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钱,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与被告王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因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唐学军运输队承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