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铁某与乌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某,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某,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乌某,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铁某与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铁某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某给付抚养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乌某所在单位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乌某所在单位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乌某工资1500元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账户,直至被执行人乌某应当履行的11150元扣划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