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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锡平与周志东、无锡福思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平,周志东,无锡福思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728号原告:陈锡平,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飞,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东,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福思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30683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柘塘浜村。法定代表人:周志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78166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28号地铁控���中心配套综合楼地上第8、9层。负责人:徐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平与被告周志东、无锡福思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平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锡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锡平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