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恢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良清与叶守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清,叶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良清,农民。被执行人叶守旭,无业。关于郭良清与叶守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守旭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守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62×××78账户存款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