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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恢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良清与叶守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清,叶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良清,农民。被执行人叶守旭,无业。关于郭良清与叶守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守旭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守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62×××78账户存款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