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娟诉被告李伟、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娟,李伟,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76号原告:海娟,女,1985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金色名郡*幢***室。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西芳,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3421271962********。被告:李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1011979********。被告: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娟诉被告李伟、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海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娟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