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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肖泽鼎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肖泽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3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何庭洁,女。委托代理人管洁,女。被执行人肖泽鼎,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肖泽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泽鼎已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天政征补〔2016〕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暂未生效。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肖泽鼎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