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义,男,土家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的赃款发还失主何某人民币300元,发还失主失主宋某人民币310元,发还失主罗某1人民币700元,发还失主周某人民币100元,发还失主潘某人民币404元,发还失主罗某2人民币77元,发还失主刘某人民币200元,发还失主李某人民币100元,发还失主岳某人民币1560元。被告人刘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刘义撤回上诉的请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义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俊莲审判员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