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暂住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月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2017年5月25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灿煌,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未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夏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梧侣村大店里开设一家名为“平价诊所”的小诊所,并在诊所内为人诊断、开药、治疗。2016年3月31日16时许,巫某带其儿子被害人张某(男,2008年10月23日出生,已殁)到被告人吴某经营的诊所内就诊,被告人吴某未经详细诊断,直接根据巫某的口述推测张某患感冒,给张某开了4包感冒清热颗粒、1片藿香正气胶囊和5包零散药丸,注射了1针林可霉素,并做了2次雾化治疗。张某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1时、4月2日10时食用被告人吴某所开的药物。4月2日10时30分许,张某食用药物后出现不适,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其患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此次患间质性肺炎和肺出血性梗死,继发性脓性炎,加重其心肺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心源性猝死。另经鉴定,“平价诊所”吴某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且未履行告知之转院义务存在过错,但其所用药物与张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张某自身患扩张型心肌病,未经诊断和有效治理系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综合考虑“平价诊所”吴某的医疗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参与度为5%-15%。2016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并减免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巫某、葛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第三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协议书、谅解书、诉讼文书;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照片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吴某非法行医近半年,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情节轻微,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