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闫文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刑初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文义,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指定辩护人李轩飞,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执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文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文义及其辩护人李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9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人闫文义在贵州省毕节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习艺现场劳动时,因罪犯石某自行调整绞线机稳压器电压后出现电压高,罪犯石某认为其调整的稳压器电压是正常的,是闫文义故意调高稳压器电压“做他的祸”,为此二人发生口角谩骂,后石某用手抓打闫文义,闫文义随手从工作台上拿起一块压线板打石某的左上口唇和头部,致石某左上口唇全层裂创,头皮裂伤。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石某的左上口唇全层裂创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事实,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石某陈述、被告人闫文义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文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文义对起诉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文义在被害人先动手的情况下予以还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文义与被害人石某均为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11月9日8时30分许,闫文义、石某同在毕节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习艺现场参加劳动时,因石某感觉绞线机转速较慢,便到闫文义所在的工作台,将放置于闫文义工作台上的稳压器电压调高,以加快绞线机速度。石某回到劳动岗位后,其他罪犯反映绞线机速度过快,负责检验的罪犯王某1接到反映后,到闫文义所在工作台查看稳压器,发现稳压器电压高于正常值,王某1便追问是谁将稳压器电压调这么高,闫文义称是石某调的。石某上前查看稳压器电压后,承认其调整过稳压器电压,但否认将稳压器电压调整超出正常值,并指责闫文义故意将稳压器电压调高陷害自己,经王某1劝解,闫文义、石某各自回到劳动岗位。后闫文义因被石某指责心中不快,便在自己的岗位上乱骂,继而与石某发生争吵,石某持喝水的水杯冲向闫文义,并用水杯打向闫文义,闫文义随即从工作台上拿起一块塑料材质的压线板打击石某头面部数下,致石某左上口唇全层裂创,头皮裂伤。后被在场其他罪犯及值班狱警制止。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左上口唇全层裂创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闫文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以(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闫文义的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案证实:一、书证:1.接受案件登记表:2016年11月9日11时05分,毕节监狱二监区教导员董克松向贵州省毕节监狱狱内侦察科报案,称当日8时30分许,二监区罪犯闫文义、石某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习艺现场发生口角纠纷后,闫文义将石某左上唇和头顶打伤。2.(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19号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闫文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闫文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2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核准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闫文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3.罪犯入监登记表:闫文义于2015年5月8日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半左右,我当时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我所在的机台上做生产,石某到他旁边闫文义坐的位置调稳压器,他走了以后,有人反映电压太强,绞线机的转速太快,叫生产质检王某1过去看一眼。王某1过去后看到电压是17点几,就问是哪个调的,闫文义就指向石某说是石某调的,石某就站过来对王某1说不是他调的,他只调了11点几,说这个人(闫文义)的意识太坏了。王某1就说不要闹了,喊他们各人做生产。随后王某1过来和我说话,闫文义过来问王某1刚刚石某是不是讲说是他,我和王某1就劝他不要闹了,过去安心做生产,闫文义就回机台上了。过了两三分钟,闫文义骂了一声“操他妈的。”并站起来踢了一下凳子,我和王某1又叫他过来,喊他不要再闹了,他告诉我们没事,然后他就去上厕所了。闫文义上完厕所回到机台后,我以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就低着头做生产。过了大约两三分钟,我听见打斗的声音,抬头看见石某手里拿着一个水杯,闫文义握紧右手一下打在石某的头顶上,将石某打靠在机台上,我就跑到中间将他们隔开,这时我看见闫文义右手抓有一块压线板,他们两个互相扑向对方,我拉闫文义没有拉住,闫文义又用手里的压线板打向石某,因为我当时是在拉闫文义,也没有看清他打了石某的哪个地方,然后石某一下扑在闫文义的机台上,提起放在机台上的台灯,向闫文义冲过来,我把闫文义抱住,其他人把石某拉住,两人就没有打了。两人被拉开后我看见石某的左上嘴唇流血,还看见有血从石某的头顶流到额头上,闫文义左眼下方有条刮痕。当时我看见闫文义的手上拿着一块压线板,我就从闫文义的手里将这块压线板拿过来,邓生平警官当时也到了现场,我随即将压线板交给邓警官。值班警官邓生平赶到现场后喊人将闫文义控制住,把石某送到监狱医院治疗。稳压器是由王某1负责检验,一般调到10到11伏,没有规定其他人不准去调稳压器,但是一般王某1调好后都没有人去调,稳压器平时没有出现过电压自动增高和减小的情况。闫文义和石某没有什么矛盾,只是有一次闫文义说石某把头上的灯关了导致他做生产看不见,我就过去把石某头上的灯打开,两个人当时也没有说什么。2.证人谌某证言: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到9点之间,我当时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我所在的机台上做生产,闫文义坐在我对面,他旁边的石某到闫文义所在的位置调稳压器。后负责检验的王某1和蒙光米过来问是谁调的机子,闫文义说是石某调的。石某过来对王某1他们说是有人做他的祸,王某1他们喊不要闹了,石某就回去坐下做生产了。过了几分钟,闫文义站起来吼了一声,然后就去上厕所了。闫文义上完厕所回来坐起后就在那里骂,骂什么我也没听清楚,石某拿起水杯站起来准备打开水,并问闫文义骂谁,闫文义就说:“骂的就是你。”石某就站过来,闫文义马上站起来拿起放在机台上压线的板子,一板子打在石某的头顶上,石某拿手里的杯子打闫文义的背上。李某看见后跑过来站在他们中间拉他们,但没有拉住,闫文义又用手里的压线板打在石某的嘴巴上,石某被打偏了一步,随即石某就去抓放在机台上的台灯,台灯还没有扯下来,值班干警邓生平就赶到现场将他们制止了。当时是闫文义先动手,石某还手的,闫文义总共打了石某两下,一下打在石某的头顶上,一下打在石某的嘴巴上,都是用手里拿着的压线板打的。石某用水杯打了闫文义的背一下,后来用拳头打闫文义,但是我没有看清楚打了闫文义几下,也没有看清楚打在什么地方。我当时看见闫文义的脸上或是脖子上有条刮痕,具体是那里记不清楚了。石某的头顶上流血,嘴唇被打破。3.证人王某2证言:昨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检验员王某1查看稳压机后发现有点快,就问是谁调的,闫文义说是石某调的,石某说:“机子是我调的,但我没有调这么快,你不要做我的祸(陷害的意思)。”然后王某1叫闫文义和石某不要吵了,各人做各人的生产,讲完后王某1就走了。王某1走后闫文义在机台边骂,但石某没有还嘴。中间闫文义去了一趟厕所,回到机台边后又骂,石某就问闫文义骂谁,闫文义说是骂石某,然后两个人就对骂起来,没过多久就打起来,闫文义用压线板打,我没有看见石某拿东西,石某的嘴和头部被打出血,是被闫文义用压线板打的,闫文义的伤没有注意到。4.证人林某证言:当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半至9点之间,我当时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闫文义和石某对面的机台上做生产,看见王某1把石某喊过来,问石某怎么把稳压器调那么快,石某告诉王某1他只调到11V,他没有调到17V,然后石某指着闫文义说:“就是他调的,他意识太坏了,是他做我的祸。”闫文义当时没有说什么,王某1看见石某说话的语气不太好,怕石某和闫文义闹起来,就叫石某回岗位做生产。过了几分钟,闫文义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乱骂,虽没有点名骂,但眼睛是看着石某骂的。闫文义骂了几句后,我对闫文义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闫文义还在继续骂,我就没有说什么了。闫文义又接着骂了几句,站起来大骂一声“他妈的。”就去厕所里面了。闫文义从厕所回来后,平静了几分钟,又看着石某一阵骂,石某就看了他一眼,他就对石某说:“你他妈的,看我干嘛?”石某就站起来拿起放在机台上的水杯,走向闫文义,闫文义就站起来顺手抓起放在机台上压线用的胶板,石某问闫文义骂谁,闫文义说:“骂的就是你。”石某将手里的水杯一下打在闫文义的头上,水杯当时落在地上,闫文义用左手抓住石某的衣领,右手举起胶板打石某头部和面部。李某和张某把他们拉开,石某退回到闫文义的机台边,抓起放在机台上的台灯,李某对石某说“整不得。”石某就将台灯放回机台。这时值班的邓生平警官赶到现场,将石某送到监狱医院,把闫文义叫到办公室。5.证人秦某1证言:当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30分左右,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我当时坐在闫文义和石某对面,王某1过来问闫文义是谁调的稳压器,闫文义说是石某调的,石某走过来对王某1说他没有调这么快,是闫文义调这么快的,当时两个人的声音都有点大,王某1喊他们不要闹,石某就回机台做生产了。过了几分钟,闫文义在机台上骂,但也没有点名骂,我就劝闫文义喊他算了,坐在旁边的林某也劝了闫文义一句,闫文义随后站起来大喊一声,就去厕所里面了。闫文义从厕所回来后又在那里骂,石某看了闫文义一眼,闫文义问石某:“你看什么?”石某回了一句:“你要搞哪样?”闫文义就骂石某,石某抓起放在机台上的水杯冲到闫文义前面,闫文义看着石某,石某将手里的杯子一下向闫文义打去,闫文义让了一下,石某手里的杯子掉在地上,闫文义随即站起来,右手抓着压线板,左手封住石某的衣领,用压线板打石某,两个人就抓打在一起。后李某他们把闫文义和石某拉开,石某去抓放在机台上的台灯,周围的人劝他们,石某就把台灯放下了。这时值班的邓生平警官赶到现场,把闫文义喊到办公室,将石某送到监狱医院。闫文义用压线板打石某的时候,石某也用拳头打闫文义,具体打在哪里我当时没有看清楚。6.证人江某证言:当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八点过的时候,我在岗位上绞线,突然感觉绞线机的速度快了,我们绞线的一帮人就喊速度太快了。后王某1来到闫文义那里问是谁把稳压器调这么高,闫文义和石某讲什么我没有听清楚,一会儿王某1就走了,石某和闫文义当时也没有闹。过了一会儿,闫文义站起来吼了一大声,然后就去厕所那边了。闫文义从厕所回来后,石某问他:“是不是你在做我的祸?”闫文义就骂了石某一句,石某就冲过来,闫文义也站起来,两个人就扭打起来。后李某跑到中间把他们拉开,我看见石某嘴上流血。这时值班的警官就来把石某带去监狱医院了。7.证人王某1证言:那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八点过的时候,当时队长还没有来接班,闫文义来找我,对我说:“绞线的机子速度太快了,线都被绞断了。”我就和他一起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和闫文义过去后,看见放在闫文义机台上的变压器显示是17点几伏,我就问周围的人是谁调这么高,闫文义用手指石某说:“是那个人调的。”我就问石某:“你怎么把电压调这么高?”石某站起来走到闫文义的后面对我说:“我没有调这么高,我调的是11点几伏。”石某又用手指着闫文义说:“就是他调的,他就像做我的祸一样。”当时闫文义坐在那里,一句话也没有说。我就给石某说:“我知道了,你回去绞线,不要再说了,以后不管是谁都不能乱调。”石某马上回到他的座位上,我也回我的岗位。过了大约十来分钟,我听见闹起来,转头看见石某跑到闫文义的座位位置,抓起放在机台上的台灯,当时石某的脸上已经出血了,李某拉住闫文义。值班的邓生平警官赶到现场后,把石某送到监狱医院,同时安排李某他们控制住闫文义。稳压器平时没有明确谁管理,因为一个变压器负责一二十个人的绞线,多数时候都是调到11伏左右,偶尔会出现电压波动零点几伏的情况。8.证人宋某证言:2016年11月9日早上8点过的时候,我当时从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厕所出来,看见石某他们所在的位置闹起来,我就跑过去,看见石某准备拿放在机台上的台灯,我一下把他拉开,其他人把对面的闫文义拉住,喊他不要过来,这时我看见地上有很多血,仔细看石某头上有条口,在不停流血,他左边上嘴唇有条比较深的口也在不停的流血。值班警官邓生平赶到现场后喊人将闫文义控制住,把石某送到监狱医院治疗。9.证人张某证言:当天(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左右,我上厕所出来回到我的机台上,看见闫文义和石某扭打在一起,我就跑过去和李某一起将他们拉开,在拉的过程中,闫文义和石某互相打对方的头部,将他们拉开后我看见石某头上流血,闫文义手里拿着一块胶板,然后他们两个互相对骂,值班警官邓生平赶到现场后将他们制止。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陈述:2016年11月9日早上大约8点半左右,我当时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我所在的机台上做生产,当时我觉得稳压器的电压低,绞线的时候感觉没有力,当时稳压器的电压是10伏,我就去坐在我旁边的闫文义那里,将放在他那里的稳压器的电压调成11.6伏。我调完稳压器后,闫文义看了我两眼,他也没有说什么,我就回到我的座位上绞线。刚过了一分钟左右,我看见闫文义在调稳压器。其他人感觉电压太大了,就骂是哪个将稳压器的电压调这么大。这时负责生产质检的王某1过来,闫文义就对王某1说:“是石某调的。”我走到闫文义的位置,看见稳压器上的电压是17点几伏,就马上给王某1解释说:“我调的是11.6伏,是闫文义调的17伏,是他做我的祸。”当时我骂了两句:“这个老杂种做我的祸,意识不好。”王某1喊我回去做生产,不要闹了,我就回岗位继续做生产,我和闫文义也没有闹起来。一会儿坐在我对面的马开武问我和闫文义吵什么,我告诉马开武我将稳压器调成11.6,闫文义调成17,闫文义做我的祸。当时闫文义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大约两三分钟,闫文义突然站起来对着我骂:“我操你妈的,再闹我搞死你。”我当时也没有说什么。他就去上厕所了。过了一分钟左右,他上厕所回来就和坐在他对面的谌某吹牛,看着我说:“我死都不怕,还怕你啊?再闹我搞死你。”他又对我说:“看你妈逼,你敢搞什么?老子死都不怕,信不信我搞死你。”我听着他骂我妈,心里面很不舒服,就站起来拿着我的空水杯准备去打水,这时闫文义右手拿起放在机台上压线的胶板,我对他说:“你想搞哪样?你个老杂种。”我刚说完这句话,闫文义就站起来用手里拿着的胶板一下砍在我的左边上嘴唇上,又用手里的胶板砍向我的头顶三下,其中有一下被我用手挡了,其他两下都砍在我头顶上,我就顺手拿放在机台上的台灯,准备用台灯打他,我冷静一想没有必要,就没有打他。这时宋某、李某他们四五个人就把我们拉开了。值班的邓生平警官赶到现场,将我带到监狱医院治疗。这个稳压器平时由王某1管理,一般调到9点几伏到13点几伏。我和闫文义平时没有矛盾纠纷。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文义供述和辩解:当天(2016年11月9日)上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的工作间,隔我一个桌子的石某到我这边调稳压器,他调完稳压器后回到他自己工作的岗位。几分钟后王某1过来问我:“你调这个稳压器了?”我告诉王某1:“不是我调的。”王某1又问我:“是谁调的?”我当时就指着石某告诉王某1是石某调的。这时石某过来指着我对王某1说:“不是我调的,是他调的。”我说我没有调,王某1就对我说:“不是你调的,没事了。”王某1说完这句话后和石某都各自回去了。当时我觉得不是自己调的稳压器,石某赖说是我调的,心里面就不舒服,我就起来去找王某1,对他说:“不是我调的,干嘛赖我?”王某1对我说:“不是你调的就没事了,小事情。”王某1劝我不要生气,然后我就去上厕所了。等我上完厕所回到我工作的地方,我对石某说:“你是爷们吗?自己做事应该自己承担,不要赖别人。”石某就用眼睛瞅我,我对他说:“你瞅我干嘛,我说的不对吗?”石某就站起来奔着我过来,我也马上站起来,石某用手抓我的脸,我就拿着放在工作台上的压线板,一下向他打去,是奔着他的脸打去的,他就和我抓打起来,抓打过程中我又拿压线板打了他头上两下,我怕他打到我,就躲开了。石某抓起我工作台上的台灯准备打我,这时值班的邓警官来到现场抓住石某,喊不要打了。后来我看见石某头顶出血了,邓警官就将他带去医院了。这时站在我侧面的李某问我“你拿什么打的?”我就把压线板给他了。我当天没有调过稳压器,我就是做生产,其他什么也没有做,直到王某1过来问我谁调的稳压器。我不知道是谁去向王某1反映稳压器电压太高的。稳压器管理是规定的,具体的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必须由负责检验的王某1他们调到指定的电压,其他人不能调。我平时和石某没有矛盾。五、鉴定意见:黔毕检技(2016)临鉴字017号鉴定书:2016年12月9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某损伤进行检验鉴定石某头顶部见“三角形”愈合疤痕(0.3cm*1.2cm、0.3cm*0.8cm);左上口唇(口唇至上鼻腔处见2cm*0.3cm缝合疤痕,唇内见1cm*0.3cm缝合疤痕),口角稍歪斜。鉴定意见:石某左上口唇全层裂创评定为轻伤二级。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贵州省毕节监狱狱内侦查科于2016年11月9日12时56分至13时42分对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毕节监狱习艺二号楼二监区三分监区绞线区第三石柱与第四石柱之间,距三分监区办公室19.5米。2.指认笔录及照片:闫文义于2016年11月9日对打伤石某的地点进行指认。3.辨认笔录及照片:2017年1月16日,闫文义对六块不同压线板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监区民警邓生平转交至办案民警处的压线板为其用于打伤石某的压线板。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闫文义的行为有防卫性质,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闫文义在发生打斗前有辱骂、言语挑衅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双方打斗具有过错,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闫文义在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虽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免除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文义在监狱服刑劳动过程中,因生产时使用的稳压器电压被谁调整超过正常值一事与被害人石某发生纠纷后,闫文义辱骂、言语挑衅石某,在石某上前抓打闫文义时,闫文义持生产时使用的压线板将石某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文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闫文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在纠纷发生后未能保持克制,先动手打闫文义,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闫文义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再结合闫文义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对其依法可不执行死刑。但闫文义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依法应重新计算。据此,根据被告人闫文义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监管场所秩序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文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决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安洪审 判 员 季 琥审 判 员 谢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益书 记 员 孙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