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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章相善、吴玲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章相善,吴玲芝,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8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44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主要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相善,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吴玲芝,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XXX,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章相善、吴玲芝、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31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屈著芬人民陪审员  徐荣燕人民陪审员  胡赛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