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周清、周映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周清,周映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360号申请人:杨周清,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周映美,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周清与申请人周映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周清与申请人周映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周映美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周清借款本金150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周清与申请人周映美于2017年7月3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麻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