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功炎与曾光庭、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功炎,曾光庭,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773号原告:黄功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曾光庭,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美英,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黄功炎与被告曾光庭、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功炎以打算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功炎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黄功炎负担。审判员 黄仲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楚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