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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德安、林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安,林健明,郭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红、陈娉燕(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健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郭桂妹,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健明、郭桂妹的银行存款37503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