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1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彦海、孙来娣等与何英、苏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何英,苏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450号原告:孙彦海,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来娣,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施文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晓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苏吉,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诉被告何英、苏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彦海、孙来娣、施文君、孙晓虎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