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赵忠江、宁国生、周承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81执恢7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赵忠江、宁国生、周承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忠江、宁国生、周承恩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忠江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可依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吉0581执恢77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