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海清与沈建忠、杭州东成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清,沈建忠,杭州东成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70号原告沈海清,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建忠,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徐涛,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州东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清诉被告沈建忠、杭州东成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海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清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99.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沈海清负担。审 判 长  张夜尽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