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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进和与钟永长、钟汉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487号原告:陈进和,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长,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汉松,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华平,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陈进和与被告钟永长、钟汉松、王华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进和负担。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