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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建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建川,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太平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建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武清、被告人崔建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崔建川通过推拉防盗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黄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房屋内,趁屋内无人之机,盗走屋内TCL牌液晶电视机1台、清华同方牌台式电脑1台、10节香肠、腊肉2块以及浏阳河牌珍品红52度白酒2瓶。当日7时许,崔建川将所盗物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商贩。经鉴定,被盗电视机、电脑及白酒价值共计2689元。另查明,被告人崔建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建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崔建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建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建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崔建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建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学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