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万延明与李海鹏、青岛日之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延明,李海鹏,青岛日之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149号原告万延明,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鹏,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日之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夏格庄镇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武长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延明与被告李海鹏、被告青岛日之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