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绪生、马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生,马强,路战华,马瑞,马奇,王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赵绪生,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路战华,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奇,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京水,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绪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强、路战华、马瑞、马奇、王京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赵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