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磊、魏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磊,魏竹军,郝盛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王磊。被告魏竹军。被告郝盛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磊、魏竹军、郝盛先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魏竹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8号楼202户房屋。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竹军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路X号楼X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