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清诉被告马占奎、马奴麻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清,马占奎,马奴麻尼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马占清。被告:马占奎。被告:马奴麻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清诉被告马占奎、马奴麻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占清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清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占清交纳50元。审判员 ��如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海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