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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杰与邵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邵玲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44号原告:冯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邵玲丽,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冯杰与被告邵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冯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冯杰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