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杰与邵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邵玲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44号原告:冯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邵玲丽,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冯杰与被告邵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冯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冯杰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