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张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张志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034号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四十米大道交警队旁,组织机构代码:30883796-6。法定代表人:姚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刚,基本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诉被告张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依法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