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杲永志与马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永志,马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762号原告:杲永志,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马新国,男,年龄不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永志与被告马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永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杲永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