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泽彬与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泽彬,黄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1052号原告:吕泽彬,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民,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吕泽彬与被告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泽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泽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年利率为1.5%。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黄立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据两枚,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5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年利率均是1.5%。被告至今未将欠款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立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泽彬3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6日起,本金为25000元,年利率1.5%及2015年3月24日起,本金为5000元,年利率1.5%分别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公告费606元,计款1451元,由被告黄立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菅玉清人民陪审员 贾素英人民陪审员 刘振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