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昀松与天津梦乐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昀松,天津梦乐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65号原告:范昀松,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梦乐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7-1-810。法定代表人:朴相浩。原告范昀松与被告天津梦乐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