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付刚与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刚,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758号原告:张付刚,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官强,系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550914。被告: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荣兴巷69号米兰阳光1、2号楼底层8号。法定代表人:吴洪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明波,系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058617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刚诉被告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刚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张付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回原告5150元,由原告承担5150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